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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问答(解读)
问:《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破解养老难题之需。到2018年底,南京60岁及以上户籍老人突破146万,占户籍人口21.1%,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呈现高基数、高增速、高龄化、高需求等特点,但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点、堵点、盲点,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二是贯彻法规政策之需。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养老服务发展也有很多新要求、新安排。要贯彻落实好这些法规政策,必须制定既与上位法衔接,又符合南京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三是整合养老政策之需。近几年,我市先后出台了数十个养老政策,解决了很多老年人和家庭现实所需所盼,对推动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政策之间不够衔接、政策内容分散、政策执行刚性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整合相对成熟的养老政策,提高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系统性。
问:《条例》出台后,预期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答:《条例》是我市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力争达到以下四个目标:一是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解决养老服务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总结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成熟做法、工作经验、特色亮点;三是破除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制度障碍,营造养老服务发展更好政策环境;四是为养老服务领域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促进依法行政。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养老服务参与主体的责任?
答:《条例》厘清了各养老参与主体的责任,强化工作联动。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二是强化属地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三是强化部门职责,规定各相关部门职责,为形成部门合力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强化家庭责任,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问:《条例》对于确保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有哪些措施?
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到位是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的关键。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一是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每百户不少于30平米。二是规定“四同步”建设要求。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三是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规划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民政部门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设施所在地民政部门。四是规定产权归属。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
问:持续提升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那么《条例》对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一是各区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适合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二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的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问:《条例》在强化养老服务托底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一是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优先收住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生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加快农村敬老院设施改造,鼓励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二是分级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三是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并相应提高标准。一方面,新增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另一方面,提高并优化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的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和方式,对其中半失能的,由每户每月400元调整为不少于36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对其中失智、失能的,由每户每月700元调整为不少于4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四是建立定期巡访和紧急救援服务制度。规定各区要定期对重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为孤寡、独居、高龄等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防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五是鼓励共享社会资源。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老人提供服务。
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思路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那么《条例》在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由发改委、医保局依法核定;政府投资建设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1年,并于调整前45日告知。三是规范养老机构的投资行为。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四是规范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程序。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社会公告,并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问:如何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强化养老服务专业支撑?
答:《条例》明确提出四条推进举措:一是打造医养联合体。卫健与民政部门整合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资源,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医养联合体,在医疗和照护服务、医养学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二是鼓励多点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三是引导医疗机构提供为老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开通预约就诊、转诊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三甲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窗口或者优先窗口,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等就医便利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四是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问:为实现养老服务更高质量发展,《条例》提供了哪些扶持保障措施?
答: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加大养老服务投入。《条例》规定,市、区建立健全对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的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市、区两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体系。《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老年相关专业或课程;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化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各区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体系,促进其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问:养老服务监管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条例》对强化养老服务监管有哪些举措?
答:《条例》推出了很多监管手段,包括纳入考核体系,强化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标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多部门监督管理合力;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规范行政处罚内容等。
问:近年来,南京推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养老服务做法,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在《条例》中是否有相关体现?
答:《条例》对“拆一还一”、“喘息服务”等“政策成果”和“南京经验”进行了立法保障。具体规定如下:
(1)“拆一还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2)建立喘息服务制度。规定对长期由家属居家照护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老年人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或由养老服务组织上门提供短期照护服务。
(3)鼓励设置家庭照护床位。鼓励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照护床位,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4)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信息管理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预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等。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预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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